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48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康莉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現應受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借款契約第11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康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莉公司)、丙○○、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康莉公司於民國94年8月8日邀同其餘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29%計算(目前為2.2%)按月付息,並同意該利率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5年1月8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232萬347元、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影本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