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預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
仟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