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317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即 普洛 工作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