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鄭明雅 被告 鄭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區○○段,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