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楨選任辯護人林仕訪律師
林宗竭律師 林婉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561號、第22738號、第22911號、第22912號、第32
094號、第32099號、第32111號、第32119號、第3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林文楨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命自民國109年3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於109年11月6日起繼續延長8月、於110年7月6日起繼續延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罪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3月5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條第2款之事由,且審酌被告涉嫌之犯罪所得頗多,長期擔任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處處長,人脈豐富,並考量現行審理進度等情況,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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