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江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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