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85號原告 張語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依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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