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35號再審原告 楊德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王永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時,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院於104年11月30日裁定請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12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再審原告逾期未補正,則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0頁)。依據首揭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