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可參。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傷害、妨害自由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判決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6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雖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間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表定應執行刑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3、4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80,000元確定;附表編號6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確定。依上述說明,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計算式:1年9月+3月=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20,000元(計算式:180,000元+40,000元=220,000元)之範圍,此亦為本件之內部界限。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與前科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雅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傷害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間某日110年6月14日110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0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4、947號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0年度城簡字第77號110年度城簡字第107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日期110/08/31110/11/30111/05/17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0年度城簡字第77號110年度城簡字第107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09111/01/07111/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金門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號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號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號1.編號1-5經金門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2.編號3、4經金門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
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04日110年7月3日110年4月14日左右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1號等金門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7號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57號等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1年度城簡字第18號111年度城簡字第64號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判決日期111/05/13111/10/25112/05/31法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金門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1年度城簡字第18號111年度城簡字第64號110年度訴字第19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6/16111/11/23112/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號金門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號金門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8號1.編號1-5經金門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2.編號3、4經金門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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