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文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107年1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1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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