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欄內關於:「借款金額2,000,
000,尚欠金額1,000,000」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借款金額1,000,000,尚欠金額995,45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書,其附表編號2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6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更正後附表如本裁定書附表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起││號│元)│(元)│借款期限│(%)│之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違約│日止,按左列│6個月以內者,按左││││││當時)│利率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800,000│796,361│95.06.30.起│6.3│95年07月31日│95年09月01日│││││110.06.30.止││││├─┼─────┼─────┼──────┼───┼──────┼─────────┤│2│1,000,000│995,452│95.07.03.起│6.3│95年08月04日│95年09月05日│││││110.07.03.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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