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原告兼右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丁○○○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德興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投交簡字第三五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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