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郭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召會聚會所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大溪鎮召會聚會所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月1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一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以110年2月25日府民宗字第1100039352號函表示同意變更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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