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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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509號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93號
103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 楊宗澤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開上訴人與 陳怡穎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509號、102年度家親聲字第893號、103年度婚字第21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部分,包括離婚、定子女監護權等及請求慰撫金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1,000元,4,800元,反訴部分包括離婚、定子女監護權等部分,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1,000元,合計為15,8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4,500元,其餘新臺幣11,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階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