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聲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上聲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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