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蔡○○(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蘇郁珊 上列被告蘇郁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陳○○、陳○勳、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等因被告涉犯傷害犯行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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