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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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寬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寬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寬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寬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各罪於105年5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先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2年5月21日)。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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