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12號

原告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訴訟代理人 曾加全

被告 賴沐德

賴意新

賴素真

賴素玲

賴素娟

賴主耀

上列當事人間撤除佔用公用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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