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12號
原告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訴訟代理人 曾加全
被告 賴沐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除佔用公用部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4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