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54號
原告 李侑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韋伶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47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