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有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4年5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5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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