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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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原告 謝文賢 被告 謝秉霖
謝文豪
謝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所列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編號1項目中財產標示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其權利範圍欄位中有關「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分之6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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