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債務人 王明朗
王振興
一、債務人王明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明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振興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887,128元│自民國104年3月16日│3.07│自民國104年4月17日│├──┼───────┼─────────┼─────────┼────────────┤│002│253,013元│自民國104年3月3日│3.26│自民國10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