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8E48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現金卡契約書證明文件到院。
二、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