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萬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申請現金卡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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