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鴻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陳振嘉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琬婷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盛技精密股份有│台灣銀行 東桃 │104年12│109,421元│AK0000000││限公司│園分行│月5日││││葉綵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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