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張招明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2NZ-0000000-0│普通股│1│8││├──┼─────────────┼────────┼───┼──┼──┼──┤│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5NZ-0000000-0│普通股│1│5││├──┼─────────────┼────────┼───┼──┼──┼──┤│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普通股│1│1││├──┼─────────────┼────────┼───┼──┼──┼──┤│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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