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劉劍如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沐思晴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礁溪分行│劉劍如│108年4月15日│15,120元│0000000│││1│ 林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