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 李茂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支票5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 李茂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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