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附表編號一、二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二、犯罪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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