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請人 吳祚明 (即 吳錫陽 之繼承人)
吳祚年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
劉吳玲玲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
吳銀玲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
吳蕙玲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
吳玉玲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
吳 陳慧嫣 (即吳錫陽之繼承人)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錫陽之全體繼承人(除聲請人七人外,包括 吳祚全 、 吳易霖 ,共九人),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協議分配於聲請人七人之股份協議分配書。(請於股份協議分配書上蓋用吳錫陽之全體繼承人九人之印文或簽名,並提出印鑑證明。)
二、若無法依上開一、辦理者,請以被繼承人吳錫陽之全體繼承人(除聲請人七人外,包括吳祚全、吳易霖,共九人)之名義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並補正吳祚全、吳易霖之印文或簽名。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4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5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6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7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8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9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10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1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1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