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14號抗告人 夏興國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彭榮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則本院據以命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無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問題,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之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