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告 陳思宏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珍妃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葉珍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家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