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7號原告 陳文慶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解**之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於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有通行權之土地範圍內埋設電力、電信管線、水管、天然氣管,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價值為準,故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同段221地號土地因設置管線所能增加之價額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解**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揭土地所有權人解**已歿,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