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2號原告 羅國秀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逢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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