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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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