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靜蕙
被告盧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61元,及其中新臺幣316
,120元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8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勝訴的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本件原告敗訴的新臺幣2,000元,是因為假扣押費用新臺幣
1,000元,因假扣押被駁回;支付命令二次聲請各新臺幣50
0元,也無法說明為何不能送達,其中第二次聲請,據原告
自承還是因為第一次聲請有缺漏所造成,以上均難認為是必
要費用,無法依約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