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盧靚靚 面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盧靜蕙

被告盧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61元,及其中新臺幣316

,120元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7%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8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勝訴的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本件原告敗訴的新臺幣2,000元,是因為假扣押費用新臺幣

1,000元,因假扣押被駁回;支付命令二次聲請各新臺幣50

0元,也無法說明為何不能送達,其中第二次聲請,據原告

自承還是因為第一次聲請有缺漏所造成,以上均難認為是必

要費用,無法依約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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