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0號聲請人 張聰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瑞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傅瑞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確曾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若經提示,其提示日為何(請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所謂「提示」是指實際向相對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之意)。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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