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8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許庭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按附表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度司促字第9082號│├──┬─────┬─────┬──────────┬──────────┤│編號│金額│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率│││││││├──┼─────┼─────┼──────────┼──────────┤│1│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66│││7,111元││至清償日止││├──┼─────┼─────┼──────────┼──────────┤│2│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1.74│││1,282元││至清償日止││├──┼─────┼─────┼──────────┼──────────┤│3│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25│││1,649元││至清償日止││├──┼─────┼─────┼──────────┼──────────┤│4│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1,744元││至清償日止││├──┼─────┼─────┼──────────┼──────────┤│5│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74│││3,112元││至清償日止││├──┼─────┼─────┼──────────┼──────────┤│6│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97│││1,563元││至104年8月31日止│││││├──────────┼──────────┤││││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至清償日止││├──┼─────┼─────┼──────────┼──────────┤│7│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6.74│││1,451元││至104年8月31日止│││││├──────────┼──────────┤││││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15│││││清償日止││├──┼─────┼─────┼──────────┼──────────┤│8│新臺幣│許庭毓│民國104年7月9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18.72│││6,136元││104年8月31日止│││││├──────────┼──────────┤││││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15│││││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