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陳進銘
陳進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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