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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