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東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撤銷坐落於台北縣○○鎮○○○段頂坪小段一五一地號之買賣契約,並塗銷前開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應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載有明文。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撤銷坐落於台北縣○○鎮○○○段頂坪小段一五一地號之買賣契約,並塗銷前開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應專屬於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此部分訴訟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之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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