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聲請人 陳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志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104081號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依所附之聲請狀所示,其聲請法院為屏東地方法院。
三、相對人鍾志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