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 楊舉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書面致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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