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李坤育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慶新 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