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君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045號),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君毅於羈押期間內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045號,偵查被告章君毅涉嫌販賣毒品一案,因偵查過程中,發現被告恐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但書之規定,先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並陳報本院核准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章君毅前已因販賣毒品即100年度訴字第260號一案,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0年9月15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0月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押票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另涉有販賣毒品,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045號偵查中,因有共犯及證人未到庭接受訊問,足認被告有湮滅證物、勾串共犯之虞,被告雖已在押,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然羈押之看守所並非偵審被告犯罪嫌疑之司法機關,對於被告上開嫌疑重大之犯罪情節本難詳悉,縱對被告接見、通信或受授之物件施以監視或檢閱,也難阻絕被告藉此與共犯勾串或指示他人湮滅證據,而使案情晦暗之危險,且本件聲請人已先為必要之處分,並陳報本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