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82號原告 鄭景中 被告 李明宗
李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142,0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20.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10=28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