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金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告 張筌臻 被告 張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澳幣3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2,4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給付澳幣3萬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年6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澳幣1元兌換新臺幣23.08元計算,計算式:30,000元×
23.08=69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7,6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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