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2號原告 林鈺芳 被告 林筱蓓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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