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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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命令,惟其
中被告戊○○、己○○○、庚○○、丁○○、丙○○及甲○○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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