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國有財產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相
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
一、本件被告為桃園縣政府?或國有財產局?請予特定,並列明
機關首長為法定代理人,及查報機關送達地址。
二、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訴之聲明應表明:「確認原告對被告
所有坐落...地號如附圖所示寬度..公尺之道路,面積合
計...平方公尺範圍內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並應容忍
原告通行上開土地」,請予更正聲明,並於附圖內明示通行
道路之位置、範圍。
三、提出中壢普仁段224-21地號及確認通行鄰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及聲請人現仍承租國有地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